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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首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依據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訂定本執行計畫。
  2. 本團辦理與民有約活動作法如下:
    1. 時間:原則上每二個月辦理一次。辦理時間為每年一、三、五、七、九、十一月第二個星期一上午九時至十一時。
    2. 地點:本團三樓會議室,或視實際需要另覓場地或分區辦理。
    3. 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次為二十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4. 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若干名額或不限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5. 受理登記處理:本團將首長「與民有約」時間公告於網站上,並於受理預約登記時,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如附件│登記表│<以上連結將開新視窗>);對於民眾所提出問題,非屬本團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範圍機關名稱。
    6. 約見通知:本團受理民眾預約登記後,至遲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約見之時間、本團地址及位置、參與業務單位、聯絡同仁及電話。
    7. 約見預備: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單位,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請相關單位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8. 約見後案件處理:各單位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一週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並作成紀錄如附件格式。
  3. 由秘書室負責案件之登記、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之辦理,於每半年(七月、次年元月)彙整成果,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元月二十五日前,依附件格式陳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4. 本項「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所受理之陳情案件,其處理時限不得逾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5. 本團業務若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者,得本於權責斟酌辦理本活動,並先行函知文建會。
  6. 本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之處,將依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而修正之。

    註: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內容:
    1.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2.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3.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4.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5.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6. 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7.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8.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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