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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演出活動組研究助理(舞台監督)公開甄選

一、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或學院以上學校具備音樂、表演藝術、管理等相關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含)資格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具表演團體舞台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及其他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二、主要工作項目:
(一)辦理演出舞台工作相關業務。
(二)配合樂團排練及演出執行相關工作。
(三)辦理團員樂器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四)其他相關行政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

三、報名方式:
(一)本案採紙本報名作業,自即日起至108年4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將報名文件親送或掛號寄至【41341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2號「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人事室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演出活動組研究助理(舞台監督)」與聯絡電話。

(二)請檢具下列資料一式八份,並依序裝訂成冊:
1、應徵簡歷及工作實績資料表(如附件)。
2、公務人員履歷表(如附件,含照片與自傳,並於文末簽名,可另以電子檔編輯列印)。
3、應徵職務計畫書(說明如附件)。
4、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正本於面試時查驗)
※以國外學歷報名者,請檢具下列學歷證明文件: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外交部授權機構、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各地方法院所屬之民間公證人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學位證書中文譯本、成績證明與成績證明中文譯本」等4項文件。
(2)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6、工作經歷表與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請詳列服務職稱、起訖日期)。
7、研究、工作、專業領域或專門著作(如碩士論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甄選方式:
初審(書面審查)及複審(面試與實務操作),初審後擇優通知複審,無法參加複審者視同放棄,資格不符及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甄選結果將於本團網站公告。(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夠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四)視甄試成績錄取正取1名、備取1-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

(五)聯絡人:人事室鄭先生,電話:04-23332133。

※文件遺漏未齊且未補正者,提供不實文件者或文件係偽造、變造者,均視為不合格;錄取後發現所填寫資料或繳交文件於係屬不實或偽造、變造者,撤銷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