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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094112266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樂行字第102200009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樂行字第11130011952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向本團申請使用演奏廳場地及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