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計畫係為鼓勵各演藝團隊進駐各地區演藝場所,雙方可就彼此需求,規劃合作計畫,為該場所創造自身特色、推展該團隊專業藝術。希望透過雙方媒合,拓展觀眾客群,活絡周邊藝文氣息,以達資源共享與雙贏互利。
二、檢附補助計畫要點暨申請表1份,受理收件時間為103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以郵戳為憑),相關訊息請至文化部官網 / 文化法規 / 行政規則 / 獎補助類下載區查詢(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