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之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業務之推動,特辦理本活動。
◎獎項:
一、團體獎項:績優學校獎、績優團體獎。
二、個人獎項:教學傑出獎、活動奉獻獎、終身成就獎。
◎推薦方式:
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說明如下: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2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惟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112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7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
相關表件請至「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點擊開啟)下載使用,請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上傳所需電子檔。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