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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41 號令公布修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

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

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